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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4
文     号: 翼政办发〔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06-24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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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DBJ04/T416-2020 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心城区为县城建成区,东至西石桥村,南至杨家庄村,西至桥坡村,北至金星大道。中心城区内建设用地上,村(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村(居)民自建房是指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第四条 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五条村(居)民自建房须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心城区))要求村(居)民自建房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公共利益。

第六条 村(居)民自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新建房屋建筑位置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确定建筑外观风貌应与区内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第七条 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村(居)民新建、翻建自建房,依据翼城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实施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并按照退让道路后的面积设计施工图纸。

第八条 村(居)民自建房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村(居)民自建房工作负责农村自建房的审批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建房手续联审、日常巡查、信息推送、执法监管等工作,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区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意见等相关手续负责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核,负责国有土地自建房的规划许可,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住建局负责村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给予指导,免费提供村民自建房通用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或(居)委会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规定对村民建设自建房手续进行初审办理批;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并健全巡查网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制止并上报

第十四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后,开展联合执法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章  审批监管

第十五条 村(居)民自建房新建、翻建改建审批实行产权人申报与部门联审相结合的制度,未通过联审的,不得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新建房屋的使用权面积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相关规定执行,翻建、改建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心城区)要求并结合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书上的面积进行部门联审批准

第十六条 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建房人在建设开工前一个月,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或(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或(居)委会接到资料后,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建房资料上报镇政府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自建房资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规划、施工图、施工单位(队伍)资质、房屋性质与用途等进行联审,通过联审后可开工。

第十七条 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八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可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村自建低层屋设计通用图册)、施工单位。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阳光房)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建设

第十九条 相关乡镇、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办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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